用户名:  密码:   注册 找回密码
搜博主日志:  
 
睡龙先生
http://shuilongxiansheng.fyfz.cn
个人资料

昵  称: 睡龙先生
建立日期: 2006-05-28
个人自述: 吾姓龙,喜睡觉,渐而得道。“风声,雷声,吵骂声,全不入耳;大事,小事,烦恼事,概不上心。”睡态可化身千百,鼾声能震荡屋瓦.众人皆醒我独睡,心志岂能为物累?故号睡龙先生。
RSS订阅
加为友情链接
加为我的好友
发站内信
加为关注
写留言
访问计数: 236800
共发表日志: 117
评论: 1491
[日历]

[最新日志]
求其友声
西游续记·落魄(四)
西游续记·听证(三)
西游续记·回国(二)
西游续记·收徒(一)
睡龙醒语
睡龙醒语:中山狗传
睡龙醒语:方鸿渐读博记(一)
《法制日报》“法象万千”专栏三
《法制日报》“法象万千”专栏二

[最新评论]
龙老师的文笔如此犀利,在《道与
到西政了,遗憾无缘见睡龙先生。
哈哈,好文,可再集结出版,从容
拜读好文。欣赏文思。
眼下的MZ投票,何有当场、公开唱
睡龙先生的态度就是:你伤害不了
扬扬与民谣君,谢谢关心提醒。本
扬扬与民谣君,本人一贯醒睡难辨
那人只是在搞人身攻击,而不是对
看到有人批评睡龙先生的讲座,睡
[友情链接]
诗性正义


 
 
首页|睡龙醒语(101)|法学管窥(3)|诗文自珍(5)|全部日志|图片
 
求其友声 (2011-04-23 11:30:00)阅读次数:503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求其友声

 &nb。。。

查看全文 | 评论(8)
西游续记·落魄(四) (2010-03-23 20:00:00)阅读次数:1130

。。。

查看全文 | 评论(23)
西游续记·听证(三) (2010-03-21 21:05:00)阅读次数:671

三、听证。。。

查看全文 | 评论(4)
西游续记·回国(二) (2010-03-19 17:16:00)阅读次数:866

二、回国
    。。。

查看全文 | 评论(5)
西游续记·收徒(一) (2010-03-17 22:34:00)阅读次数:908
。。。
查看全文 | 评论(4)
睡龙醒语 (2010-03-17 21:27:00)阅读次数:998

徐昕老弟出任法博CEO
睡龙当重出江湖
以此为家。。。

查看全文 | 评论(5)
睡龙醒语:中山狗传 (2010-03-17 20:52:00)阅读次数:676

自古中山多狼,演及当代,因气候环境破坏之故,狼越来越少。即有幸存之狼,亦纷纷转化为狗,以求生存空间。狼与狗,本来同属一科,左边皆作“犬”字,而命运不同。乃因狼无主人,人人得而诛之;狗有主子,他人不能擅杀。故今日之中山多狗也。日繁月衍,以致狗丁大兴、泛滥成灾。一日,该地衙门颁行《中山府养犬管理暂行办法》以节度之。其中第十七条定曰:“对有兴奋、狂暴、流涎、具有明显攻击性等疑似狂犬病症状的犬只应当及时进行捕杀”。于是,各级公人遂组织打狗,以昔日猎狼高手赵简子为帅。
    一狗名曰“比特”,站高半米,坐高一米,站着没有坐着高,重五十余斤。每日里狂燥不安,涎水长流,以追撵人畜为乐,故被列为捕杀对象。简子见之,以打狗棒击其头,但见血流如注,哀声怒号。然则狗急跳墙,比特乃张牙舞爪进行对抗,撕掉其左臂之肉而逃。简子大怒,驱车追之。
    时闲者闷瞪儿先生,不事产业,百无聊赖,正北往中山镇去上网吧。一路且行且歌。。。

查看全文 | 评论(5)
睡龙醒语:方鸿渐读博记(一) (2010-03-17 20:51:00)阅读次数:744

方鸿渐读博记(一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睡龙先生

    《围城》结尾处记到,方鸿渐辞了上海报馆资料室主任的营生,本欲坐转运公司的轮船,去重庆投奔赵辛楣。结果阴差阳错,坐上了时光机,来到今天,受聘于万斯特法政学堂。
    校方以其有留洋背景,还读过叔本华,先答应给他教授职称和博导头衔,报到后却聘其为讲师。前后反差太大,再看与自己同来的,不管是国外的海龟派,还是校外的土鳖派,都视为人才,一一封了教授、博导,自己却低落至此,竟不如三闾大学的老黄历,心中颇为不平。遂找学堂领导大发牢骚。
 &。。。

查看全文 | 评论(4)
《法制日报》“法象万千”专栏三:抽烟也关乎法律 (2009-04-30 16:35:00)阅读次数:1121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抽烟也关乎法律


     看到这篇题目,读者诸君会以为鄙人发了羊癫疯,竟将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问题扯在一块儿。等读了周久耕因抽天价烟而暴露贪污受贿的底牌一案,方知吾言不虚矣!
    该先生原系南京市江宁区房管局长,开会时将香烟置于会议桌上,被录像录了下来。后来,一网民将该镜头布诸网上,并为文曰《南京房产局长抽1500元的烟》,烟名“南京九五至尊”,一包值150元,舆论为之哗然。江宁区委经初步调查,发现他“存在用公款购置高档香烟的奢侈消费行为”,研究决定免去其江宁。。。

查看全文 | 评论(4)
《法制日报》“法象万千”专栏二:“依法缺德”主义之批判 (2009-04-24 20:12:00)阅读次数:840


  

  夫“依法缺德”者,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参照法律精神而干缺德事儿之行为也。之所以还要冠以“主义”,乃因这词儿就像高帽子,一旦戴上,就能令人侧目。君不见有“半糖主义”乎?他半斤糖都加得主义,咱也加得。
  发明这一新概念,绝非凭空捏造,而是对社会现象的归纳总结。曾有统计资料表明,吾国学法之人的犯罪比例,高于不学法的人;学法人之中,执法者的犯罪比例,又高于不执法的人。以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观之,犯罪是对法律的藐视,亦是对道德的蹂躏。懂法之人,理应更好地遵守道德,结果却更容易做破坏道德的事。噫!简直是种下了黄豆,长出来的却是狗尾巴草,真叫人跺脚!然生气归生气,从中却可以抽象出一条规律:法律水平的升降与道德水平的升降,并不绝对成正比,也会出现法律水平越高而道德水平越低的人物。
  在传统“礼法合一”的法文化模式中,缺德等于违法,违法就是缺德,都要受到刑罚的打击,无法在道德与法律之间自由穿行,“依法缺德”之说,故付阙如。比如在唐朝,谁干了“律令无条,理不可为者”的事,就要被打屁股,轻则四十,重则八十,罪名是“诸不应得为罪”。这种道德与法。。。

查看全文 | 评论(1)